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育优良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以及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期限分别定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处分到期,由处分下达单位解除处分,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有突出表现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在共同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六)在服务消过期间内,再次违纪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安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参加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政治活动的,组织或参加邪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妨害校园安全的,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通过悬挂横幅、分发传单、张贴海报等方式发表不当、不实言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转借学生证、一卡通、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变造、伪造、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印章、签字、成绩单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酒后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内使用电器、明火,吸烟等造成火灾及损失的,除责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将电动车及充电配件带入宿舍楼、教学楼、实验楼等公共场所或在非指定安全区域给电动车充电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学校防疫工作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严重损害社会风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猥亵、性骚扰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侮辱、骚扰、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拾物拒不归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故意伤害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防卫过当,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聚众斗殴为首的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网络进行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QQ、微信、微博、知乎、贴吧、小红书、抖音、B站、快手、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不当、不实言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引起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评奖、评优、资助、竞赛、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形式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学管理、公寓管理、社团管理、学术道德等纪律处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处分,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章规定所有违纪情形,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司法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牵头学生纪律处分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依职责归口负责学生纪律处分。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本科生、研究生日常管理相关纪律处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教学管理相关纪律处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原则上应在违纪事实发生1周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学校拟给予处分的种类,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相关证据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等,应当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中的学院指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培养单位。
第三十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预科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西交校学生〔202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